西安高新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9-07-09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追赶超越的总要求,加快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次创业进程,着力推动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金融业态聚集,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区聚集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落户奖励

1.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且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给予1200万元基础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300万元额外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

2.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法人银行机构一级分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一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

3.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法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

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

(二)办公营业用房奖励

1.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等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业企业发展

本政策所称投资基金业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且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落户奖励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规模50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业企业(资金托管须在高新区),按实际到位资金(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0.2%给予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办公营业用房奖励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聚集创投机构和创投人才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给予该类企业办公用房奖励。

第三条 促进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

本政策所称地方类金融机构,是指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机关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在西安高新区注册设立、纳税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政府批准的金融资本管理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

(一)落户奖励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上浮200%。

(二)增资奖励

地方类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增资部分予以奖励。

(三)办公营业用房奖励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请条件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奖励,经审批后3年内分次发放。机构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第四条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本办法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

西安高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 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 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办公营业用房奖励。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发展贡献奖励

(一)金融业增加值奖励

区内金融机构年金融业增加值呈正向增长,且增加值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增加值在15亿元(含)至20亿元的,给予每家80万元奖励;增加值在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每家60万元奖励;增加值在10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每家40万元奖励;增加值在5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增加值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二)以商引商奖励

鼓励各类企业及社会组织协助招引金融机构,每年按照招引成果评选表彰,单家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金融科技创新奖励

对于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促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及对辖区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科技类企业,经评审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端金融人才补贴

对于高新区的高端金融人才,3年内给予生活补贴。

第七条 附 则

(一)获得上述奖励的金融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得将税管关系迁出高新区。

(二)本政策第六条“高端金融人才”的认定及其生活补贴标准以随后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与西安市同类政策就高差额兑现。

(四)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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