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三、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四、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五、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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