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发布招商优惠政策

2019-05-16 00:00

财税优惠

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市税赋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100%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第一年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50%返还,第二年至第五年按25%返还。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结束后,再给予两年全额返还所得税留县部分的优惠。

3、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人以上)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4、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我县从事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所得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中介奖励

将县境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县的县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引荐人),予以奖励:引进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在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投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0.1-0.5%的比例奖励引荐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企业除外)来我县落户,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万美元、3万美元、4万美元;引进国内企业,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1亿、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人民币2万元、3万元、4万元;引进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人民币10万元。

服务承诺

所有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负责,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领导包抓,协助解决企业承包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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