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7-05-15 15:23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秩序,充分发挥企业投资自主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全省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发展改革委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且不得进一步下放。韩城市项目纳入渭南市统筹备案,神木、府谷县项目纳入榆林市统筹备案。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请各地发改部门切实做好备案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光伏产业发展、电力消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光伏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在本地光伏电站“十三五”规划总规模内合理确定年度备案规模,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三、各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比选办法主要包括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和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评价等方面,具体文本报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另行下发。)

四、各备案机关在出具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的备案文件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获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后,1年内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取消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若未获得进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二)项目完成备案之日至项目并网运行2年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业主须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申请国家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2017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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