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17-04-19 14:55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主动转型”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依据“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立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重奖在我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我市各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三条凡为榆林地方产业转型、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新成果在榆林转化的科技领军人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地区限制,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近五年,在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成果引进与集成推广等方面取得卓越成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家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前两位人员、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首位人员等条件之一,其成果已在榆林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申请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条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两人,可以空缺。

第六条按照榆林市科学技术奖评选流程,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单位推荐,填写《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佐证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七条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在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审,按照“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市科技局汇总全市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并排序后,提交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最终研究确定获奖人员,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由市政府颁发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奖荣誉证书,每名获奖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70%作为个人奖励,30%作为团队科研经费,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专项支出。

第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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